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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朝`天`门`医`院`0`2`3灬6`3`6灬6`2`8灬7`7<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br> 第二章 基本要求<br>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br>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br>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r>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br>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br>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br>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br>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br>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br>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br>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br>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br>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br>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br>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br> 第四章 审核内容<br>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br>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br>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br>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br>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br>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br>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br> (三)条目♡♡♡♡♡♡是否规范¥¥¥¥¥¥<br>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br>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br>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br>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br>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br>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br>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br>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br>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br>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br>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br>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br>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br>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br>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br>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br>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br>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br>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br>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br>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br>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br>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br>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br>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br>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br>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br>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br>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br>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br>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br>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br>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br>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br>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br>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br>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br>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br>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br> 第六章 培训<br>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br>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br>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br>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br>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br>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br>第三条 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br>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br>第二章 管理职责<br>第五条 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br>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br>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br>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br>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br>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br>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br>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br>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br>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br>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br>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br>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br>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br>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br>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br>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br>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br>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br>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br>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br>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br>第三章 建 设<br>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br>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br>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br>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br>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br>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br>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br>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br>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br>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br>第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 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br>第十四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br>第四章 运 行<br>第十五条 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br>第十六条 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br>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br>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br>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br>第十七条 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br>第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br>第十九条 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br>第二十条 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br>第二十一条 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br>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br>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br>第二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br>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br>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br>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br>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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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
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
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
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
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 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 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