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你去西南医院皮肤科,痘痘治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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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优质答案):<div class="wgt-answers-mask"> <div class="wgt-answers-showbtn"><span class="wgt-answers-arrowdown"></span> </div> </div> 重`庆`朝`天`门`医`院`0`2`3灬6`3`6灬6`2`8灬7`7<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br>  第二章 基本要求<br>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br>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br>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r>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br>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br>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br>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br>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br>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br>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br>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br>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br>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br>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br>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br>  第四章 审核内容<br>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br>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br>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br>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br>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br>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br>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br>  (三)条目是否规范。<br>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br>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br>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br>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br>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br>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br>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br>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br>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br>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br>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br>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br>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br>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br>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br>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br>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br>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br>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br>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br>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br>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br>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br>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br>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br>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br>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br>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br>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br>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br>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br>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br>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br>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br>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br>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br>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br>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br>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br>  第六章 培训<br>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br>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br>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br>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br>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br>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br>第三条 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br>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br>第二章 管理职责<br>第五条 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br>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br>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br>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br>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br>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br>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br>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br>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br>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br>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br>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br>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br>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br>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br>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br>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br>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br>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br>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br>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br>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br>第三章 建 设<br>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br>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br>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br>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br>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br>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br>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br>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br>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br>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br>第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 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br>第十四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br>第四章 运 行<br>第十五条 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br>第十六条 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br>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br>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br>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br>第十七条 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br>第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br>第十九条 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br>第二十条 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br>第二十一条 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br>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br>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br>第二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br>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br>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br>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br>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div class="wgt-best-mask"> <div class="wgt-answers-showbtn"><span class="wgt-best-arrowdown"></span> </div> </div> 我做的光动力,效果蛮好,才1次,12月6号做第二次,我痘痘是初1就开始的,长了好多年,就是做完脸很难受,几乎换一次皮!一次1000多,还有一种是红蓝光,我做了几次,觉得效果不太好。你可以自己去找医生看看啊!西南医院皮肤科最好是医生是郝飞,可惜我一次都没预约到他的号,其他的邓军医生、杨希川都不错的!苏薇洁 - 副主任医师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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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wgt-answers-mask"> <div class="wgt-answers-showbtn"><span class="wgt-answers-arrowdown"></span> </div> </div> 重`庆`朝`天`门`医`院`0`2`3灬6`3`6灬6`2`8灬7`7<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br>  第二章 基本要求<br>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br>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br>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r>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br>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br>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br>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br>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br>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br>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br>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br>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br>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br>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br>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br>  第四章 审核内容<br>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br>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br>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br>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br>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br>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br>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br>  (三)条目♡♡♡♡♡♡是否规范¥¥¥¥¥¥<br>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br>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br>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br>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br>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br>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br>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br>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br>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br>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br>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br>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br>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br>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br>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br>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br>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br>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br>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br>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br>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br>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br>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br>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br>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br>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br>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br>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br>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br>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br>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br>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br>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br>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br>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br>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br>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br>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br>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br>  第六章 培训<br>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br>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br>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br>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br>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br>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br>第三条 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br>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br>第二章 管理职责<br>第五条 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br>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br>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br>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br>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br>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br>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br>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br>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br>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br>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br>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br>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br>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br>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br>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br>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br>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br>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br>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br>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br>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br>第三章 建 设<br>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br>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br>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br>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br>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br>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br>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br>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br>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br>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br>第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 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br>第十四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br>第四章 运 行<br>第十五条 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br>第十六条 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br>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br>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br>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br>第十七条 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br>第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br>第十九条 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br>第二十条 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br>第二十一条 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br>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br>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br>第二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br>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br>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br>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br>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
重`庆`朝`天`门`医`院`0`2`3灬6`3`6灬6`2`8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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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药品、患者用药等信息泄露,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
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2. 批准国家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3. 组建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4. 组织制定分领域国家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5. 组织开展国家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
2. 落实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 聘任国家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
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国家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配置并健全国家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 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 组织选聘和推荐国家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是:
1. 对国家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2. 对国家野外站重大调整、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3. 对国家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4. 对国家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站布局方案,有计划、有重点遴选部门(地方)野外站,建设国家野外站。
第十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国家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科技部组织论证和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 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国家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国家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国家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野外站名称。利用国家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 国家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国家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国家野外站。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对国家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
张传青-上海长征医院整形外科 - 主任医师|2019-10-05 02:12
<div class="wgt-answers-mask"> <div class="wgt-answers-showbtn"><span class="wgt-answers-arrowdown"></span> </div> </div> 我今年25了反复冒了大概有6年真心非常沮丧、难受由于女友——的家人不接受咱们往来¥¥¥¥¥¥上回见女方爸妈时她妈妈就问为何都长成这样还不去看而且示意很不准他们继续来往一副厌恶——的表情我现在还记得¥¥¥¥¥¥幸而后来从挚友那里看过一篇[语含——的脸]——的雯章文中有很多处理——的法子然后就照着从前都♡♡♡♡♡♡是成片——的而今越来越小了豆印也越来越淡了感到挺兴奋——的在那么重大——的时候帮到我此前又去了女友家她父母瞅见白净——的我明显另眼相看面貌很♡♡♡♡♡♡是主要毕竟第一印象往往♡♡♡♡♡♡是相貌¥¥¥¥¥¥
我今年25了,反复冒了大概有6年,真心非常沮丧、难受,由于女友的家人不接受咱们往来。上回见女方爸妈时,她妈妈就问为何都长成这样还不去看,而且示意很不准他们继续来往,一副厌恶的表情,我现在还记得。幸而后来从挚友那里看过一篇[语含的脸]的雯章,文中有很多处理的法子,然后就照着,从前都是成片的,而今越来越小了,豆印也越来越淡了,感到挺兴奋的,在那么重大的时候帮到我,此前又去了女友家,她父母瞅见白净的我,明显另眼相看,面貌很是主要,毕竟第一印象往往是相貌。
郭丽丽-北京301医院整形修复科 - 主治医师|2019-10-05 02:12
<div class="wgt-answers-mask"> <div class="wgt-answers-showbtn"><span class="wgt-answers-arrowdown"></span> </div> </div> 重`庆`朝`天`门`医`院`0`2`3灬6`3`6灬6`2`8灬7`7<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br>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br>  第十五条 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br>  (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br>  (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br>  (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br>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br>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br>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br>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br>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br>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br>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br>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br>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br>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br>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br>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br>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br>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br>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br>  第三章 行政机关预防职责<br>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br>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br>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br>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br>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br>  (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br>  (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br>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br>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br>  (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br>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br>  (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br>  (四)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br>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br>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br>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br>  第二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br>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br>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br>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br>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br>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br>  (四)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br>  (五)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br>  (六)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br>  (七)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br>  (八)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br>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br>  第四章 事故处理<br>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br>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br>  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br>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br>  第三十五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br>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br>  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br>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br>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br>  第三十九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br>  第四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br>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br>  (二)在学校停放尸体;<br>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br>  (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br>  (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br>  (六)其他违法方式¥¥¥¥¥¥<br>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br>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br>  第五章 法律责任<br>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br>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br>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br>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br>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br>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br>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r>  (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br>  (二)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br>  (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br>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br>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r>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六章 附 则<br>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br>  (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br>  (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br>  (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br>  (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br>  (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br>学普及工作开展¥¥¥¥¥¥<br>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br>  联席会议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民政、税务、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社科院、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以及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br>  第八条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br>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br>  (二)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对外交流活动和人才培训指导各类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三)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和人才信息共享平台;<br>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br>  (五)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br>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br>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企业应当结合职工培训和自身文化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文化活动室、社区(村民)广场、农家(职工)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通过设立科普橱窗和宣传栏、流动宣讲、道德讲堂、特色讲堂(坛)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重点普及法治文化、环境保护、文明健康、睦邻友善、家庭美德、移风易俗和反对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社会科学知识¥¥¥¥¥¥<br>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br>  中小学校应当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幼儿园可以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开展社会科学启蒙教育¥¥¥¥¥¥<br>  第十三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br>  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br>  第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br>  鼓励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及动漫产品开发等单位出版、制作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br>  第十五条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展览、影视播放、讲座、演出、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面向社会予以公告¥¥¥¥¥¥<br>  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及文化机构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展览¥¥¥¥¥¥<br>  第十六条车站、机场、码头、公园、游览中心、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br>  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br>  鼓励、支持各类组织、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br>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鼓励、支持依法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工作机制¥¥¥¥¥¥<br>  第十九条省社科联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县(市、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惠民工作;应当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和管理¥¥¥¥¥¥<br>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特点申报和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br>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工作¥¥¥¥¥¥<b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各类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br>  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捐赠评估程序依法出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凭证为捐赠提供服务¥¥¥¥¥¥<br>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各类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不得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br>  第二十二条社科联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课题立项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选应当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br>  学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作为个人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内容;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的依据¥¥¥¥¥¥<br>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br>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有前款危害行为并享受了财政资助或者税收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缴相关资金或者税款¥¥¥¥¥¥<br>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经费、财产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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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第三章 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四)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四)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五)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六)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七)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第三十九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第四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二)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学普及工作开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民政、税务、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社科院、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以及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
  第八条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在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对外交流活动和人才培训,指导各类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和人才信息共享平台;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
  (五)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企业应当结合职工培训和自身文化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文化活动室、社区(村民)广场、农家(职工)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通过设立科普橱窗和宣传栏、流动宣讲、道德讲堂、特色讲堂(坛)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重点普及法治文化、环境保护、文明健康、睦邻友善、家庭美德、移风易俗和反对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中小学校应当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幼儿园可以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开展社会科学启蒙教育。
  第十三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鼓励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及动漫产品开发等单位出版、制作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第十五条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展览、影视播放、讲座、演出、竞赛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面向社会予以公告。
  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及文化机构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展览。
  第十六条车站、机场、码头、公园、游览中心、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支持各类组织、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鼓励、支持依法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省社科联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体系,创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县(市、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惠民工作;应当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特点,申报和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各类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捐赠评估程序,依法出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凭证,为捐赠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各类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不得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二条社科联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课题立项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选应当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范围。
  学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作为个人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内容;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危害行为,并享受了财政资助或者税收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缴相关资金或者税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经费、财产,非法占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张传青-上海长征医院整形外科 - 主任医师|2019-10-05 02:12
<div class="wgt-answers-mask"> <div class="wgt-answers-showbtn"><span class="wgt-answers-arrowdown"></span> </div> </div> 效果很慢也有痘痕留
效果很慢,也有痘痕留
张传青-上海长征医院整形外科 - 主任医师|2019-10-05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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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的光动力,效果蛮好,才1次,12月6号做第二次,我痘痘是初1就开始的,长了好多年,就是做完脸很难受,几乎换一次皮!一次1000多,还有一种是红蓝光,我做了几次,觉得效果不太好。你可以自己去找医生看看啊!西南医院皮肤科最好是医生是郝飞,可惜我一次都没预约到他的号,其他的邓军医生、杨希川都不错的!
张传青-上海长征医院整形外科 - 主任医师|2019-10-05 02:12